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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研修生合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2005-01-21 11:20
我市与日本研修生合作尤其是缝纫服装企业,日本看好南通,我们也看好日本:应该充分肯定,近十年来,彼此的优势互补作用得到了利用和发挥。各个经营公司、中介公司在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帮助之下,对日合作的路子越走越宽,规模也逐步扩大,已形成了一定基础,势头很好。如何引势利导,规范运作?促使巩固和稳健地发展,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近几年遇到签证难,一批一批签证受阻的状况,我们无奈地在接受这个现实的同时,除了分析国际政治因素之外,不得不反思我们自身的原因,为此,就此问题发表——些议论,提出我的粗浅想法,供商榷。
一、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外劳务是以人和技术为基础的合作。按照日本的法律法规及其对研修生施行的制度,与其合作还有许多与一般劳务不同的特定要求。因此,维护好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不仅显得重要而且迫在眉睫。我认为需要治理和规范的行为是:
1、竞争中的自我位置需要找准、坐正。随着市场放开,激烈的竞争是必然、正常的。但是,在竞争中出现对全局刁;利的三种现象不能漫延。一是‘‘抢位置”:目前与日合作的机构,中日双方可谓是“星罗棋布”(日方接收组织内部分解,自立门户,独立经营),为了打通渠道,利用各种手法迎合需要,见关系就拉,见客户就抓。挖了“墙脚再起灶”去抢占自己的位置;二是“让位置”:日方接收机构与中方中介机构“默契”配合,用中方的牌子使其“合法化”,由其操纵变相经营;三是“串位置”:日方接收机构采取既不找经营公司也不找中介公司,委托回国研修生由其牵线寻找经营代理和派遣企业的办法,组织实施项目,从中渔利:以上这些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标明:争夺的对象是市场(客户),争夺的目标是增扩派遣人员,争夺的手段是价格。要害是低价竞争,让肥水外流。
2、责任界定不清,模糊的“代理”关系需要理顺。中介引进和经营代理合作项目,是我市对日合作的基本模式,形成了“头轻脚重”的格局,其原因是:中介公司是在自己的实体企业中产生的,具有行业对口的产业优势,选择直接合作的基础较强、机遇较多。因无对外经营资格而谋求代理。也有既无派遣主体又无经营资格,为了实施项目而寻求代理。“代理”关系可多方位选定,有选定就地经营公司代理的,也有跨地区“飞过海”委托代理的。无论是来自什么情况,选择何种代理方式,最核心的是代理地位上的确认和实际责任的承担,在操作环节上是脱离分割的。目前施行的“谁签约谁负责”和“谁派遣谁负责”的双重责
任制,这种“代理”公司对外承担一揽子责任,但与对内承担的实际责任是不相一致的。事
实上就成了纯为经营利益而构成的合作关系,忽视了对项目的可行性、资信审查和对项
目前、中、后期的参与、指导、监督和管理。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一旦出了问题,相互埋怨、指责,扯皮推诿现象时而发生。
3.不规范的虚假操作需要杜绝。对日派遣研修生要获得资格的认定和入境许可证,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日本现行的研修生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体现“进修”名义以单位与单
位(派遣与接收)之间合作的特点。同时,不允许能犯“禁令”。但由于中日合作双方对这个
敏感问题重视不够,有时持有“应付审查,获准通过”的态度,因此不时出现假派遣门(非本企业派谴员工)、假资料(职历、年龄不符、前后不呼应)、假身份(张冠李戴领取身份证、二次入国)的“三假”现象,引起了日本人管部门的严重关注。出现了非正常超常规的审置做法。日方人境审签机关要求提供预想之外的各种引证资料,一旦有异议,签证受阻,有时还会引入“黑名单”,迫使实施项日付之东流。
4.培训工作不到位需要强化。派谴赴日研修生,在出国前和入境后,围绕适应研修、确保安定研修、提高研修成果这个目标,在培训、管理上日本都有明确地、完整地实施计划
和时间保证的规定和要求。但从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单位培管工作的定位不高,缺乏系统地培管目标、计划和措施,马虎从事,应付“差事”。有的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形式”也不举行。由于两国之间在经济基础、思维方式、生活习俗、管理制度等等方面的差异,研修人员赴口后不适应研修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关系不协调、发生各种矛盾、事端,甚至产生突发事件。而这些本来可以预防的现象,由于被派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对日本的国情知之甚少,往往等到思维方式、行为调整过来适应了环境,又临近研修期满。派遣培训、教育素质不到位,加上跟踪管理意识差,出国后的管理措施、办法不健全.出了问题以后,致使关系紧张,甚至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信誉受到严重损害,阻碍合作。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前面所述的这些现象和问题,是从事对日劳务经营企业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规范行为。因此,端正经营思想和提高政策水平、执行事务的能力是改善现状的关键;现就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管理力度上提出一些探讨意见。
1、完善对项目的审查职能和审核职责。对日合作项目,与其说经常被日方审查机构“卡死”,倒不如由政府管理部门先“卡紧”;市场放开了,但在“放飞”的过程中,“飞”不起来的现象在所难免。经营秩厅、实施项目的质量好坏,与政策是否保持一致息息相关。在改革审批程序,减少原来的繁琐手续的同的时,政府审查职能不能削减,职责不能松懈,对敏感和运作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应该与一般劳务的审查放开有所区别。我认为,对日合作项目坚持预审认可制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审查、剖析项目,对条件不具备的可以进一步完善条件;对做法不一致的,可以统一做法和规格,引导帮助,监誉规范,
2、从严治乱,规范经营秩序。规范经营秩序的关键是治“乱”,要害是要增加整治力度。一讲整治,就认为是“管、卡、压”,这是认识上的误区。整顿不是“扼杀”,而是促进提高,引导发展,对于“—放就乱”的现象,如果放任自流,不整则退是必然规律。因此,在强化执法执规意识,提倡职业道德,端正经营思想的同时,应该加强调控的治理手段。首先是经营资格的审查确认。对资格审查不仅要看派遣人数,更重要的要看经营基础,派遣条件和能力,要跟踪追看实施合作项目的质量;其次是排队剖析,以经营秩序的行为为标准,对内排出不同类型的经营企业,对外排出不同合作信誉的客户基础。心中有谱,分类指导。对“卡死”的项目,要采取“会诊”的方法,弄清缘由,吸取教训,研究对策;再次是强化整治纪律。可以考虑建立举报制度,完善热线联络办法。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要采取疏导、警示警告、制止、打击等不同手法,在区别情况,弄清原因的基础上,果断执行纪律,迫使经营企业接受制约,自觉地维护好经营秩序。
3、规范“经营”与“中介”的合作关系,实施规则运行。在“借牌”经营,接受委托的同一合作模式中,情况也不完全相同。有的是借两块牌广(签约权和派遣企业)委托经营的。对此,非我议沦之列。我所指的是派遣主体与委托经营公司的合作关系,目前这种对日合作已形成的“双轨”,运行格局,从它的起因到发展,还不能完全打破。还有一个历史转换过程,保护好它的存在,对发展有利。但需要完善:一是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责任界定要细化法定。在合作中各自地位作用所涉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敲定,而且层次要清晰,既要体现合理合法,又要体现合情实际,可操作性;二是参与程度要增强。在合作项目的全过程中,经营公司对执行项目的前、中、后期的参与程度,参与范围、程序、方法等,要有统一的制度与办法,形成规则,统—配合运行;三是要从管理就是服务的角度,负责对委托企业的指导、监督和帮助。共创“信誉工程”,共创名牌。
4、酝酿建立协会组织,带动行业发展。为了更有针对性的符合、适应对日合作的特殊需要,在目前已组建的行业协会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研修生协调组织,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不断地完善具有行业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经常地开展对日合作中重要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同时,制订行业运行规则,尤其是在培训上的规范与能力的提高,迫切需要由现在的无目标、无计划、无考核的现状向正规培训转化。因此,需要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目标要求,统一教育内容,统一培训方法,统—考核的组织者。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分的培训办法法,灵活运用,确保培训质量,促进派遣素质的提高。协会的组织形式,如果能充分利用,发挥其作用,可以促进、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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