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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有关讲座
2007-04-30 09:13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法律顾问 辛敏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讲、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影响

  现在人们到商店购物时,首先要看看商品有没有商标,然后决定是购买或者不购买。所谓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这一标志是可视的。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上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这一节,首先介绍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和四种注册商标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四大种类注册商标包含内容不一样。商品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服务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项目范围很宽广。服务项目进入市场,确定需要使用申请人服务商标,保护自己利益。许多商标申请人明白了服务商标,在市场上发生的巨大影响。所以,现在服务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也逐渐增多。有的申请人甚至将自己举办的“论坛”会议,也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的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和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保扩。从1995年至2004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农产品有了注册商标,对消费者来说,可以吃到放心的水果、蔬菜和粮食。这几年,—些大城市的菜市场进货时也要求必须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入市。1994127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这项工作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建国初期,1950823政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410口国务院公布了施行《商标管理条例》。1982823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我国商标法在施行过程中,进行了两次修正。1993222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商标法第一次修正。20011027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商标法修正。

以上说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商标的立法,并且依法对商标进行管理。一些注册商标在人们思想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讲、商标和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使用人所销售的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商标设计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一项主要工作。商品标志构成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上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怎样运用上述六个要素进行商标设计和由谁进行设计呢?目前的做法:一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包括自己企业的专业人员或者职工,亲自动手,提出设计方案,从中选定一优秀作品,作为注册申请的商标方案。一旦被选中,企业或者说商标注册申请人,对设计者给予奖励。二是,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媒体发布广告,提出使用商品的性质、要求、包括服务商标的设计要求,向社会公众或者设计机构,征集商标设计作品和方案说明。然后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中标设计作品和设计方案,按照招标广告,予以奖偿。上述两种做法产生的商标著作权,归属商标注册申请人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采用后一种办法进行商标设计,需要支付一笔设计费用。不过,采用后一种办法,实际上起到了发布广告的作用,有的还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商标设计必须遵守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标志共计八项。除了禁止使用的八项标志外,其他标志均可选用。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下:

  一、禁止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二、禁止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禁止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禁止使用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禁止使用同“红十字”、“红五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六、禁止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七、禁止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八、禁止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0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商标注册的标志,对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缺乏显著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点,并便于识别的标志,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和其他有关商标事宜。1999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这里的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其中包括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及到国外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等业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发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以及《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

  商标代理机构向委托人提供上述服务,委托人应依照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规定,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商标申请注册人收取商标注册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通知,发出上述收费标准,即受理商标注册费每件1000元人民币(币名下同)(限定本费10个商品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海增加一个商品,另收注册费10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赞,每件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每件3000元。受理商标转让费,每件1000元。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费,每件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件20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每件1500元。受理商标异议费,每件1000元。商标变更费,每件500元。出具商标证明书,每件100元。办理撤销商标费,每件1000元。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每件300元。

 

第三讲、对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的认定和公告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里所说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又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3条上述规定是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实施商标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200283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9993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关于保护服务商标法实施条例》。19993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4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五号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20001122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21012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进行复审。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应当依照2000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请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20034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办理有关申请驰名商标手续。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应当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局)向国家商标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在报送之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用邮寄方式报送国家商标局。

  申请人应提交驰名商标申请书,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所有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恬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国家商标局收到上述材料,经初审并公告。当事人认为上述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等13条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首先向案件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当依照商标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种情形,属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属于他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弛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请求并从即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商标局。对于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注册商标,凡是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商标局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证,并予以公告。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以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讲、商标国际注册的办法与意见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对等原则办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又明确规定,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20034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以上,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上述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但是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范围。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中国自然人或者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中国商标代理组织。该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是取得了商标代理执业证书,其商标代理人员应当是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申请人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选聘熟悉上述国家或地区商标法律和法规,又在实践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我国商标代理组织,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制度。由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业务范围,除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外,还包括代理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以及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上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上述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等事宜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

  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到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申请。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照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商标国际注册应按照我国政府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320巴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41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98842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627通过)。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等签订了《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双边协定规定了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等条款。 

  2001121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承诺履行WTO技术贸易壁垒规则。根据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和我国政府同意大利等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外国商标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可以得到中国法律保护。同样,中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可以得到相关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有利于我国商品走出国门。商标国际注册工作,通常应当在商品或者服务走出国门之前办理,因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商标国际注册,表明企业的信誉和对客户承担的责任,能够达到让消费者放心商品质量的效果,以实现商标国际注册人经商和服务的路子越来越宽广。所以说,商标国际注册的意义,关系到商标国际申请人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长远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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